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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浩蓝诈骗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袁浩蓝,曾用名袁一凡、袁正镒,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大道**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浩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袁浩蓝通过闲鱼APP与被害人厉某某约定,以3600元的价格为厉某某预定泰国曼谷的酒店房间。袁浩蓝向厉某某提供了虚假酒店订单号并收款,收到款项后袁浩蓝将闲鱼账号删除,并将诈骗所得的3600元挥霍。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袁浩蓝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兰某某添加好友,假称有口罩出售。兰某某向袁浩蓝预付了4000元口罩货款,之后袁浩蓝将兰某某微信拉黑,并将诈骗所得的4000元挥霍。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袁浩蓝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有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王某甲随即微信联系袁浩蓝购买口罩,王某甲先向袁浩蓝支付27950元用于订购1万个口罩,并要求袁浩蓝立即发货,袁浩蓝为骗取王某甲信任,于是联系快递公司向王某甲提供的收货地址,发出了写有“祝您身体健康”字样纸张的快递,并将快递单号发给王某甲。王某甲随后又分四次向袁浩蓝共计转款106400元用于订购口罩,袁浩蓝得手后将上述赃款用于网络赌博。2月20日凌晨1时许,王某甲发现被骗后立即报案并通过微信与袁浩蓝协商退款,二人商定由袁浩蓝退款105000元,先退60000元,两个月内退还45000元,袁浩蓝于2020年2月21日向王某甲转款59700元,袁浩蓝母亲杨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向王某甲转款45000元。

重庆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线索移送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办,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于同月21日将入境隔离结束的袁浩蓝抓获。袁浩蓝母亲杨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为袁浩蓝退赔了剩余违法所得,被害人王某甲对袁浩蓝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袁浩蓝建设银行、财付通交易流水、兰某某提供的手机截图、枝江市公安局提供的王某甲手机截图、厉某某提供的手机截图、杨某某提供的转账回单、王某甲的收条、袁浩蓝手机通话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厉某某、兰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浩蓝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袁浩蓝笔录、提取袁浩蓝微信交易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同步录音录像、腾讯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7.诉讼类证明材料:兰某某报案登记表、王某甲受案登记表及枝江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南川区公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王某甲的谅解书、袁浩蓝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浩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周铁力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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