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袁海朝,曾用名:袁斌,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乡**村**组。2013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海朝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袁海朝来到西安市雁塔区西等驾坡村遇卖淫女被害人王某某,双方达成合意后来到王某某租住的西等驾坡村3组150号208房间内进行性交易。性交易后,袁海朝使用掐脖子等暴力行为向王某某索要财物,当场强行转走王某某微信账户零钱内1200元,后携带王某某房门钥匙逃离现场。袁海朝于当日将所获赃款中的1000元提现至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55937000******)内。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袁海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病例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海朝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海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鲲鹏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海朝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