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袁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镇**村**号。无业。 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即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晚11时许,程某某(已判刑) 以归还被害人柯某某欠款为由,将柯某某邀约到大冶**小区袁涛家中。当晚程某某以自己手机损坏无法通知他人送钱过来还账为理由,将柯某某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借走。程某某指使袁涛用柯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于是袁涛伙同程某某擅自利用柯某某的手机及身份证在网贷平台借贷9006元;另外,袁涛擅自用柯某某的手机及身份信息办理了2800元贷款。之后,被告人袁涛以支付宝红包方式分三次将3300元转至其母亲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程某某私下持柯某某的银行卡通过银行ATM机取走现金8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涛属累犯、系自首。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袁涛赔偿了被害人柯某某的经济损失5200元,取得了被害人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明细清单、谅解书、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涛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迪军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涛现被监视居住在大冶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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