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袁涛,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高中肄业,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住荆州市沙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袁涛因赌博输钱经济拮据,欲将本人分期购买的宝马3201i轿车(鄂D****8)抵押借款,因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抵押在银行,袁涛遂委托他人制作了一份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嗣后,袁涛将宝马车及假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给杨某甲并借款25万元。因杨某甲一直催账,且袁涛无力还款。2014年8月26日,袁涛隐瞒宝马车系分期购买,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抵押在银行的事实,与被害人佘某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3分利息,扣除当月利息0.75万元,袁涛实际借款24.25万元,并给佘某某打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袁涛将钱款支付给杨某甲、抵押车辆交与佘某某后离开松滋。
2014年12月16日,因袁涛未按规定还款,银行工作人员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找佘某某将宝马车扣押,拍卖后将余款2万元返还给佘某某,佘某某实际损失22.25万元。
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标称日期为“2014-06-18”、机动车所有人为“袁涛”、编号为“420005791997”、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D****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伪造形成的。
袁涛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佘某某经济损失,先期已退还现金18万元,并约定于2021年9月11日前将余款付清。佘某某对袁涛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证;2.户籍证明、专项分期业务审查报告、汽车分期业务调查报告、机动车行驶证、抵押财产清单、借款抵押合同、借条、银行交易清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5.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8.被告人袁涛的供述和辩解;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机动车登记证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涛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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