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袁溦,曾用名何炬,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中国**集团**车间工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溦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绵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次月6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袁溦为制造甲基苯丙胺,先后在网上购买了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等,并于2020年5月、6月期间,在其妻位于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按照网上搜索到的制毒方法试制甲基苯丙胺未果。
2020年6月27日至7月1日,被告人袁溦在其妻位于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再次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7月3日,民警在被告人袁溦驾驶的车牌号川F*****的汽车及其妻位于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93.8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49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状物质0.5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86.2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989.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溦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溦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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