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袁滔,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假释考验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滔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先后在本县采取入室盗窃的手段盗窃作案五起,窃取现金及购物卡等物品合计人民币5545.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袁滔驾驶渝F****8小轿车至本县龙舟坪镇原燃化局宿舍楼附近,凌晨4时16分许,袁滔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局宿舍楼**单元**室李某甲家中,盗走客厅沙发上背包内的人民币1400元。
2、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袁滔驾驶渝F****8小轿车至本县龙舟坪镇西寺坪村路段,后步行至龙舟坪镇兴鑫苑小区,凌晨2时47分,袁滔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室许某某家中,盗走客厅沙发上衣服口袋里的人民币50元和烤火炉上钱包内的人民币130元。
3、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袁滔驾驶渝F****8小轿车至本县龙舟坪镇清江市场小区附近,凌晨3时许,袁滔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单元**室田某某家中,盗走客厅椅子上背包内的雅斯超市购物卡1张(卡内余额163.3元)和人民币150元。
4、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袁滔驾驶渝F****8小轿车至本县龙舟坪镇星城一路旁一废旧院内,凌晨2时许,袁滔步行至清江市场小区内,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小区**号楼**单元**室胡某某家中,盗走客厅茶几上背包内的雅斯超市购物卡7张(卡内余额合计2568.2元)和人民币200元。
5、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袁滔驾驶渝F****8小轿车至本县龙舟坪镇星城一路旁一废旧院内。凌晨4时许,袁滔步行至清江市场小区内,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小区**号楼**单元**室杨某某家中,盗走客厅冰柜上背包内的雅斯超市购物卡1张(卡内余额803.8元)和人民币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款物,并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帽子、手套等物证;2.购物票据、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5.勘验检查、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袁滔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滔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迎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滔现羁押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物证若干(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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