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089号
被告人袁照先,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85年8月19日被原江油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照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袁照先在江油市体育馆一茶楼内向杨某某、黄某某虚构已取得了科技城创新中心三期工程的承包合同,骗取杨某某、黄某某信任,以与黄某某签订《装修合同协议》并需要保证金进场做工程为幌子,骗取杨某某暂时保管的黄某某保证金8500元。并以购机票为由等骗取杨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照先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照先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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