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袁献武,外号“老伍”、“老五”,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被洞口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圆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献武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袁献武、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己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开设赌场犯罪,在洞口县**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3年2月3日下午13时左右,同案人刘某甲(己判决)在其屋前看到被害人张某甲,因刘某甲曾与武冈市**乡黄某某等人一伙打过架,刘某甲认为张某甲与黄某某是一伙,便上前将张某甲抓住并对其进行殴打,同时刘某甲还纠集被告人袁献武和彭某某(另案处理)两人持管刹、钢管过来后,袁献武、刘某甲等人将张某甲带回刘某甲家里,继续对张某甲实施殴打致其一颗牙齿被打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献武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曾某甲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5.张某甲牙齿缺失的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
(二)2015年8月23日下午,同案人刘某甲请人用挖机在**冲水库挖地施工时,挖到了杨某某家承包的土地上,杨某某赶到现场要挖机停工并讨要说法,随后刘某甲纠集了被告人袁献武和其他同案人等人(另案处理)来到现场,与杨某某发生冲突,之后刘某甲、袁献武等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村委会调解,刘某甲赔偿杨某某损失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献武的供述;2.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杨某某的证言;4.证人肖某某、钟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和解材料等证据。
(三)2014年底,被害人张某丙在同案人刘某甲开设的赌博台子上赌博,输光钱后到刘某甲手上借了一万两千元钱继续赌博又输光了,后来一直未将钱还给刘某甲。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甲纠集人员持匕首抓住张某丙后并对其进行殴打,催要张某丙拖欠的赌债,刘某甲并威胁张某丙,如果不尽快还钱就让他“断手断脚”。直至张某丙答应刘某甲一定会想办法还钱后,刘某甲等人才将张某丙放走。
两个月后,刘某甲在路上碰到张某丙便将其抓住,并纠集被告人袁献武、及同案人刘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拿管铩逼迫张某丙还钱,张某丙被逼无奈下,只好让刘某甲等人随他回家问其母亲要钱,张某丙回到家后,见问其母亲要钱无果,怕伤及家人,又想到刘某甲不会放过他,便从厨房内拿出菜刀自行将左手小指砍断一小节作为给刘某甲的“交待”,见张某丙砍断手指后,刘某甲、袁献武等人便离开了张某丙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献武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张某丙手指缺失的照片等证据。
(四)2016年10月6日12时左右,因被害人谢某乙拒绝去刘某甲开设的赌博台子上参赌,同案人刘某甲带着被告人袁献武、同案人刘某乙(己判决)、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到**街上**街谢某乙等人正在打麻将的麻将馆找到谢某乙后,持麻将馆内的塑料凳子等物品对谢某乙进行殴打,致谢某乙头部、面部、背部、手部、脚部等受伤,经鉴定,谢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献武的供述;2.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谭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4.证人谢某甲、曾某乙、佘某某的证言;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五)2016年10月27日13时许,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己判决)纠集被告人袁献武、同案人谭某某以及“光头”、“暴牙”、“阿鹏”、“阿勇”、“猴子”(均另案处理)等共十人分乘两台小车一起来到洞口县**镇**路**巷施某甲开的麻将馆内,先是在麻将馆内转了一圈,因老板“不懂规矩”没有给刘某甲发烟和钱,随后刘某乙、袁献武等人持店内的凳子对店内的麻将桌进行打砸,将店内三张麻将桌及一些凳子等物品砸坏后乘车扬长而去。经鉴定,被砸物品损失共计5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献武的供述;2.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谭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施某甲的陈述;4.证人袁某甲、严某某、施某乙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鉴定意见书。
二、聚众斗殴罪
2013年2月3日下午14时左右,张某甲被被告人袁献武、同案人刘某甲等人抓到刘某甲家中进行殴打后,武冈**乡的张某乙前往解救,在张某乙等人准备离开时,被告人袁献武拦住张某乙的车子并进行言语挑衅,张某乙遂当场电话联系黄某某带人来教训刘某甲,意图斗殴。后黄某某带着七、八个人分乘两台车、持械一起来到刘某甲屋前欲对刘某甲一方实施殴打,刘某甲、袁献武、刘某乙(此时未满14周岁)等五六人见状跑回屋内将一楼门窗锁好,爬到二楼阳台用砖头往下扔,攻击靠近的黄某某一方,张某乙、黄某某等人无法进入刘某甲家中,两人的车辆被刘某甲等人用砖头砸坏,随后黄某某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献武的供述;2、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3.证人彭某某、张某甲、曾某甲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三、开设赌场罪
自2012年以来,同案人刘某甲多次纠集被告人袁献武、同案人刘某乙等人在**村**村**井一民宅等地开设赌场搞“大吃小”或者“牌九”的赌博,先后组织开设赌场一百多场次,刘某甲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召集参赌人员,刘某甲、刘某乙或其安排的人员在赌博台子上抽取水钱,并在赌博台子上放账,被告人袁献武为刘某甲赌博台子看场子、放哨。在袁献武看场子、放哨期间,刘某甲在其开设的赌场共抽水一百余万元,袁献武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献武的供述;2.证人佘某某、张某丁、张某某、张某丙、袁某乙、曾某丙、曾某丁、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全案综合证据:被告人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表、前科材料、同案人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献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系恶势力集团犯罪,被告人袁献武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献武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献武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献武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袁献武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袁献武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袁献武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袁献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嗣彪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献武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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