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37号
被告人袁玉蓉,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玉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袁玉蓉在本市青羊区**号附近一废弃拆迁房内,分别以100元的价格(陈某某实际仅支付了95元,曾某某尚未付钱)贩卖给曾某某、陈某某各一小包海洛因,后被民警挡获,并从曾某某处查获海洛因0.02克(陈某某购买的海洛因已注射),查获毒资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玉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玉蓉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玉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袁玉蓉曾应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再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袁玉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函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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