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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玉虎盗掘古墓葬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袁玉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008年2月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虎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袁玉虎纠集陈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事前从泰安邮寄扎针至河北省蔚县,四人相约从河北省开车至内蒙古和林格尔县新店子境内,前往王墓梁墓群,在着手进行扎针探墓过程中,民警当场将段某某、陈某某、苏某某三人抓获,被告人袁玉虎逃跑。经内蒙古博物院认定,被盗掘的墓葬为汉代土坑竖穴封土墓,属普通墓葬,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玉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玉虎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非法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遂、共同犯罪、累犯之情形。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规定,建议对袁玉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玉虎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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