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Z674号
被告人袁璘峰,绰号“疯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同上。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璘峰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袁璘峰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强行劫取被害人刘某某(男,现年15岁)的手机。同日22时许, 被告人袁璘峰、李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近郊民居后门外迎宾大道人行道上,由李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殴打,袁璘峰乘机拿走刘某某掉在地上的一部VIVOS1手机,后二人逃离。次日,二人将该手机以400元价格低价变卖。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92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袁璘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璘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璘峰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璘峰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一份,光盘四份;
3.扣押物品详见清单,被抢手机未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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