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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璘峰抢劫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Z674号

被告人峰,绰号“疯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现住:同上。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年9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峰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强行劫取被害人刘某某(男,现年15岁)的手机。同日22时许, 被告人峰、李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近郊民居后门外迎宾大道人行道上,由李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殴打,袁峰乘机拿走刘某某掉在地上的一部VIVOS1手机,后二人逃离。次日,二人将该手机以400元价格低价变卖。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92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袁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峰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峰

 2020年12月16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一份,光盘四份;

3.扣押物品详见清单,被抢手机未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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