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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盛、陈某甲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袁盛,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安徽省广德县**村**镇**村**号。2019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2006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盛、陈某甲经预谋,通过事先踩点,先由被告人陈某甲开车尾随被害人,后由被告人袁盛驾驶电动自行车故意撞上被害人车辆,之后被告人袁盛谎称自己为快递人员,并以手指被撞伤需要休假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骗得人民币9.35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3日, 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慈溪市新城大道与三北大街路口,故意撞上陈某乙驾驶的浙BJ0****奔驰牌轿车,骗得陈某乙人民币1.6万元。

2、同月8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慈溪市南二环东路与彭民路路口,故意撞上胡某甲驾驶的浙BP1****奥迪牌轿车,骗得胡某甲人民币3.6万元。

3、同月10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广益路上,故意撞上吴某某驾驶的浙B09****奔驰牌轿车,骗得吴某某人民币2.73万元。

4、同月14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慈溪市匡堰镇樟树工业区红绿灯口,故意撞上王某某驾驶的浙BS2****奔驰牌轿车,骗得王某某人民币0.3万元。

5.同月15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余姚市魏星路上,故意撞上钱某某驾驶的浙B7M****雷克萨斯牌轿车,骗得钱某某人民币0.3万元。

6.同月17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慈溪市横河镇镇西幼儿园门口,故意撞上杨某某驾驶的浙BX5****宝马牌脚轿车,骗得杨某某人民币0.82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袁盛、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快递员衣服2件;

2、书证:扣押清单、病历资料、转账记录、自行协商协议、收条、微信聊天记录、事故监控截图、卡口监控截图及卡口记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人员信息表等;

3、证人胡某乙、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胡某甲、吴某某、王某某、钱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袁盛、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盛、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盛、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袁盛、陈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炯烨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盛、陈某甲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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