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2006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盛、陈某甲经预谋,通过事先踩点,先由被告人陈某甲开车尾随被害人,后由被告人袁盛驾驶电动自行车故意撞上被害人车辆,之后被告人袁盛谎称自己为快递人员,并以手指被撞伤需要休假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骗得人民币9.35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3日, 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慈溪市新城大道与三北大街路口,故意撞上陈某乙驾驶的浙BJ0****奔驰牌轿车,骗得陈某乙人民币1.6万元。
2、同月8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慈溪市南二环东路与彭民路路口,故意撞上胡某甲驾驶的浙BP1****奥迪牌轿车,骗得胡某甲人民币3.6万元。
3、同月10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广益路上,故意撞上吴某某驾驶的浙B09****奔驰牌轿车,骗得吴某某人民币2.73万元。
4、同月14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慈溪市匡堰镇樟树工业区红绿灯口,故意撞上王某某驾驶的浙BS2****奔驰牌轿车,骗得王某某人民币0.3万元。
5.同月15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余姚市魏星路上,故意撞上钱某某驾驶的浙B7M****雷克萨斯牌轿车,骗得钱某某人民币0.3万元。
6.同月17日,被告人袁盛、陈某甲采用上述手段,至慈溪市横河镇镇西幼儿园门口,故意撞上杨某某驾驶的浙BX5****宝马牌脚轿车,骗得杨某某人民币0.82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袁盛、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快递员衣服2件;
2、书证:扣押清单、病历资料、转账记录、自行协商协议、收条、微信聊天记录、事故监控截图、卡口监控截图及卡口记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人员信息表等;
3、证人胡某乙、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胡某甲、吴某某、王某某、钱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袁盛、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盛、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盛、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袁盛、陈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炯烨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盛、陈某甲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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