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8〕734号
被告人袁秀玲(曾用名袁四女),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秀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6月8日至7月8日;自2018年8月23日至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5月27日至6月8日;自2018年8月23日至9月23日;自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袁秀玲因欠康某某、石某某大量债务无法偿还,便以其办理信用卡代还款业务及信用卡套现业务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每一万元给予每天(节假日、双休日除外)40元至60元的高额利息为诱惑,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向被害人苏某某等20人共计借款人民币796.65万元。被告人袁秀玲将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其欠康某某、石某某的债务,并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上述被害人支付利息人民币312.598万元、退还本金人民币28万元,另将部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购买房产、车辆。
综上,被告人袁秀玲共骗取2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56.052万元。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袁秀玲被被害人扭送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秀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沃冬
助理检察员:张丽
2018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袁秀玲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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