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袁立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号楼**号,该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24日被潍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31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立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袁立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寒亭区海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帝都街路口处时,碰撞到沿海龙路由北向南步行至此的李某甲,致李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袁立军驾车逃逸。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寒亭大队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证:认定袁立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6月24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甲之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证言: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立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立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立军有违法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袁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袁立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袁立军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立军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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