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袁筱备,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21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安徽省铜陵市人,住铜陵市义安区**镇**组**村**栋**室。被告人袁筱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双,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71987********,侗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新兑侗族自治县**镇**路**号。被告人吴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军,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村。被告人李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秀超,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人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高秀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盼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河南省郏县人,住河南省郏县**镇**村**号。被告人郭盼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朝琼,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聂朝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承正,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派出所**居委会**组,被告人梁承正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贵东,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吴贵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吉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昌庆,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王昌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隆隆,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河南省舞阳县人,住河南省舞阳县**乡**村。被告人赵隆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21198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安徽省包河区人,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小区**栋**室。被告人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筱备、吴双、李军、高秀超、郭盼飞、聂朝琼、梁承正、吴贵东、吉峰、王昌庆、赵隆隆、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28 日、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吴双、袁筱备、李军通过查找可以对接“代扣”渠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自己购买或客户提供的公司信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商户账户,通过北京畅捷通支付公司、苏宁易付宝公司、上海宝付公司等渠道为自己及他人盗刷公民银行卡,从中获利。后为获利,吴双、袁筱备创建“火箭支付”系统,安排被告人车某某等人对系统测试、维护、运营,以供“代扣”使用。
被告人高秀超在昆明市呈贡区租房成立工作室,安排被告人郭盼飞负责管理,被告人高秀超、郭盼飞先后组织聂朝琼、梁承正、吴贵东、赵隆隆、王昌庆、吉峰等人在赌博网站上对赌,获取对方银行卡号,后被告人高秀超将获取的银行卡通过他人获取银行卡人的相关信息,交给被告人吴双,被告人吴双、袁筱备、李军通过其“代扣”渠道,将银行卡内现金余额盗走。被告人吴双、袁筱备、李军盗刷银行卡金额计人民币18760813.12元,其中为被告人高秀超盗刷银行卡金额计人民币15793626.63元。
被告人高秀超、郭盼飞、李军、吴双、袁筱备、聂朝琼、梁承正、吴贵东、王昌庆、吉峰、赵隆隆、车某某等人于2018年7月31日被萧县公安局白土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清单、发破案经过、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筱备、吴双、李军、高秀超、郭盼飞、聂朝琼、梁承正、吴贵东、吉峰、王昌庆、赵隆隆、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筱备、吴双、李军、高秀超、郭盼飞、聂朝琼、梁承正、吴贵东、吉峰、王昌庆、赵隆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为盗窃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星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秀超、吴双、郭盼飞、李军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被告人袁筱贝、梁承正、王昌庆、吴贵东、吉峰、聂朝琼、赵隆隆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车某某取保候审,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扣押被告人郭盼飞电脑九台、袁筱贝银行卡十七张、李军电脑二台、银行卡七张、吴双电脑一台;扣押被告人李军、车某某、袁筱贝现金计人民币十四万元,保管于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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