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袁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号**排**号,现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1时30分,在聊城市**附近,被告人袁某甲与被害人鲁某某因为拉客发生争吵,后来,被告人袁某甲从鲁某某的身体左侧猛然将其推倒在地,导致鲁某某右侧外踝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经法医鉴定,鲁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鲁某某陈述;4、被告人袁某甲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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