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袁翔,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当阳市**办事处**街**号**,租住于当阳市**办事处**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翔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袁翔在当阳市城区向林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4次贩卖毒品共计6.78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冰毒)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28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袁翔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老织布厂附近,以19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
2.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袁翔在当阳市四桥以200元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
3.2019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袁翔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老织布厂附近,以200元价格卖给林某某甲基苯丙胺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
4.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袁翔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0.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8克),袁翔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公寓门前与李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袁翔驾驶的车辆搜出甲基苯丙胺3.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上缴毒品入库登记单、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翔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检查、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翔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翔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袁翔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华平
检察官助理:郑 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翔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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