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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莉程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袁莉程,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院**号**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莉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袁莉程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采取翻阳台入室的方式进入到该小区**幢**号被害人易某某的家中,盗走400余元现金。

2.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袁莉程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小区,采取翻阳台入室的方式先进入到该小区**幢**号被害人唐某某的家中,盗走一部OPPO A53m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元。随后,被告人袁莉程又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到该小区**幢**单元**号被害人周某某的家中,盗走一部华为mate30pro手机和一部OPPO R11手机。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5530元。最后,被告人袁莉程还采取同样方式进入到该小区**幢**号被害人陈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走一部华为畅享8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华为畅享8手机、OPPO A53m 手机各1部(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易某某、唐文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莉程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袁莉程所盗窃的华为畅享8手机价值300元、OPPO A53m手机价值30元、华为Mate30pro手机价值5530元;

5.辨认笔录:被告人袁莉程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莉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莉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莉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莉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莉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莉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莉程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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