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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莉莉故意杀人案)_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袁莉莉女,1955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55********,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南京退休职工,住南京市建邺区******单元**户籍所在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人袁莉莉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经本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莉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莉莉与被害人李某甲(男,殁年63岁)系夫妻关系。2017年以来,因被害人李某甲患有混合性痴呆等脑部疾病,经常因家庭琐事对袁莉莉打骂。2019年2月5日夜,二人在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单元**室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袁莉莉持菜刀砍击李某甲头部数十刀,后又用尼龙绳勒其颈部,致李某甲当场死亡。作案后,袁莉莉用菜刀割划自己颈部自杀未遂。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符合遭菜刀类锐器砍击头部致大失血并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19年2月6日7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女李某乙拨打110电话报警,袁莉莉得知李某乙报警后在家等待。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南湖派出所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后被告人袁莉莉向民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尼龙绳;

2.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神经内科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南京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宋某某、李某丙、陈某某、倪某某、武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袁莉莉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提取、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7.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莉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红

检察员:聂广来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莉莉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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