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袁起,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起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时许,被告人袁起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陈某某租住的本市洪山区**栋**房内,以人民币326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两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一袋,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0.83克。
后民警在上述房间内沙发上查获疑似麻果17袋、冰毒4袋,在客厅茶几下查获疑似冰毒5袋、麻果1颗。经查证,上述查获的1颗麻果系陈某某持有,其余毒品均系被告人袁起带到陈某某家中,并准备在陈某某家中进行分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33.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麻果、冰毒及毒资照片;2.被告人袁起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涂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4.毒品鉴定意见;5.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取样、称量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7.被告人袁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起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陈晨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起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