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袁跟歌,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文盲,无业,住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袁跟歌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跟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袁跟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跟歌,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跟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袁跟歌至泗洪县青阳街道香格里拉小区9号楼北侧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苏NN****轿车内九万元现金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袁跟歌系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活期存款账户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跟歌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香格里拉小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跟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跟歌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跟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跟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刚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跟歌现被羁押在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