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袁辉,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摩的司机,住南昌市新建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路**弄**栋**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辉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新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3时时许,被告人袁辉在新建区桃园小区麻将馆旁碰见被害人徐某某。袁辉向徐某某讨要元宵节出借给徐某某的300元欠款,徐某某不还钱,双方发生争吵。后袁辉前往自己家中从地下室的工具箱拿出刀并藏于左手袖子内,再次前往麻将馆。路上与徐某某相遇,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待徐某某走进麻将馆之后,袁辉紧跟其后,进入麻将馆,将徐某某推到在地,并从袖子里面抽出刀,对着徐某某身体捅刺多刀。事后,袁辉将作案刀具扔在附近下水道内并拨打 110报警电话,到长堎派出所投案。120急救车到达现场时徐某某己经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杀作用致多处裂创及肺胃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袁辉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剔骨刀;
2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袁辉的供述与辩解;
5尸检鉴定、精神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辉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娟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物证剔骨刀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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