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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进、母肖林等盗窃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母肖林,曾用名母永坤,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13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6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22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8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400元,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肖林、袁进、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母肖林伙同袁进、顾某某(在逃)先后到马街镇湖海村委湖海村杨某乙、赵某某家院内,盗走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黄色土狗一只、黑色狼狗一只。

2、2020年4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母肖林伙同顾某某(在逃)到沾益区白水镇大德基村杨某丙家羊厩,盗走价值人民币4373元的山羊两只。

3、2020年5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母肖林伙同被告人袁进、母某某,驾驶云******长安面包车到陆良县活水乡黑木村委上黑木村,盗走念某某家栓在门口的价值2810元的狗两只,后又到活水乡新台子村资某某家,盗走拴在院内的价值人民币900元的黄色土狗一只。

4、2020年6月7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母肖林伙同被告人袁进、母某某,驾驶云******长安面包车到马街镇马街村,盗走代某某家拴在门口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黑色狼狗一只。

5、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母肖林伙同被告人袁进、母某某,驾驶云******长安面包车先后到师宗县雄壁镇下束岗村、下鸭子塘村、陆良县召夸镇他官营村等地,先后盗走殷某某家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火腿一只、王某某家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土狗两只、张某家价值600元的土狗一只、孙某某家价值人民币1050元的土狗两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乙、赵某某、杨某丙、念某某、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邓某某、杨某甲、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母肖林、袁进、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母肖林盗窃价值人民币17533元,被告人袁进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13160元,被告人母某某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10520元,均属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母肖林系主犯,被告人袁进、母某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母肖林、袁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母肖林具备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翠英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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