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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进诈骗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袁进,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坡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袁进在得知文某甲要买房后,虚构自己在贵阳银行上班的一个朋友在遵义市播州区**镇**豪庭有一套抵押房要卖,以帮文某甲办理购房手续为名,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向文某甲发送房屋审核信息、办理假不动产权证书等方式让文某甲相信房子已购买完成。袁进从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8月左右,以交首付、分期的还款、交利息等为名先后催促文某甲交“购房款”257290元。2019年8月,文某甲发现被骗,袁进于2019年9月19日向文顺发还款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支付宝及微信转帐记录、承诺书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及微信信息、转帐记录截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文某乙、文某丙证言;3.被害人文某甲陈述;4被告人袁进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春娇

                                               检察官助理 王  秀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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