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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连泽重大责任事故、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袁连泽,曾用名袁霖泽,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63********,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制组成员,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乡**村**号,住柘荣县**花园**号楼**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连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职务侵占罪,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和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和8月15日退回柘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柘荣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7月19日和9月12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公司作为集体企业经改制,将经营资质转让给职工魏某某,并预留柘荣县**镇*****号楼梯位房产未处置。其间,被告人袁连泽和陆某甲、魏某某等五名职工组成改制组负责改制事宜,袁连泽还指使陆某甲接手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银行账户。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2月1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袁连泽作为柘荣县****路**号地块平整土地施工现场指挥人员,在施工现场未实施封闭围挡等情况下,指挥挖掘机工人将现场围墙拆除,后导致墙体向外垮塌,致使行人吴某丙、吴某丁被压,造成吴某丁当场死亡,吴某丙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连泽户籍证明、柘荣县医院出具的说明、吴某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柘荣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柘荣县“2.15”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甲、吴某甲、郑某某、林某甲、陈某甲、游某某、章某某、韦某某、孔某某随、林某乙、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吴某丙陈述。

4.被告人袁连泽供述和辩解。

5.柘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2017年9月间,被告人袁连泽以转让**公司预留房产为由与吴某乙商议,约定先由吴某乙借款给**公司,后再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以**公司名义向吴某乙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35万元的借条。吴某乙遂于同年9月22日向**公司账户转入30万元,另当面交给袁连泽现金5万元。之后,袁连泽继续以**公司名义向吴某乙索要借款,吴某乙按照袁连泽要求于同年9月29日将25万元转入到袁连泽个人账户。至2018年1月,因袁连泽未如约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提高转让价格,吴某乙遂放弃购买房产,并要求**公司偿还借款。

2018年1月间,被告人袁连泽以**公司名义与陆某乙商议,约定由**公司以预留房产作抵押向陆某乙借款80万元,并向陆某乙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同年1月至4月间,陆某乙按照约定将67万元陆续转入到**公司账户,但随后被袁连泽转至其个人账户。同时,陆某乙还按照袁连泽要求将11万元借款转入到袁连泽个人账户。

被告人袁连泽将上述借款共计138万元,除用于支付上述南门事故赔偿款29.044854万元、伤者住院费1.5万元、柘荣县安监局罚款20万元、归还吴某乙借款25万元外,将其中27.455146万元占为己有,剩余借款35万被其个人挪用至今未还。

1.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柘荣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承诺书、职工代表会议纪要、决议文件、推荐改制小组文件、申请报告、证明、柘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柘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欠条、借条、房屋抵押借条、**公司银行账户清单、袁连泽个人银行账户清单、陆某乙个人银行账户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陆某甲、林某甲、魏某某、吴某乙、陆某乙、袁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袁连泽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连泽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身为**公司改制组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袁连泽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志

郑志伟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连泽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65****。

2.案卷材料陆册、视频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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