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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亿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袁某亿,男性,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0203199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住六枝特区********号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 年01月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亿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亿(绰号“小广”)与赵某某、龚某某( 绰号“小芝麻”等六人在鹿城区**路**弄一家贵州烙锅店用餐,同桌一女伴因被邻桌的齐某甲(女)走路经过碰撞而发生争吵,被告人袁某亿打了齐某甲一巴掌,在出门时被对方同伙追打,因而怀恨在心;随后离开现场携带菜刀返回鹿城区**路**弄**排挡门口寻仇报复。被告人袁某亿发现被害人文某某和张某某走过,认为该二人刚才参与追赶自己,遂持菜刀与赶来现场的王荣华、帅国海、卫兴胜(均另案处理)等人围殴文某某和张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伤势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说明、伤情记录表、照片、影像片及病历、手机话单、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帅某某、卫某某、赵某某、龚某某、穆某某、齐某乙、齐某甲、程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亿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书及会诊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视频及截图,手机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亿在公共场所持刀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鉴于被告人袁某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剑琴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袁某亿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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