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袁道辉,曾用名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锡市地铁**号线**路段保安,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城**号**室(户籍地为江苏省沛县**镇**集**号)。被告人袁道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道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道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袁道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祝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道辉,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时益、被害人祝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延长期限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晚,被告人袁道辉酒后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大街**国际美容美发店无故殴打陈某某,后在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钱桥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处置过程中,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民警,被告人袁道辉的朋友祝某某上前阻止袁道辉骂人时,右手食指末节被被告人袁道辉咬断。
经鉴定,被害人祝某某右食指末节缺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袁道辉已赔偿被害人祝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道辉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道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道辉酒后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道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道辉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光盘2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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