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袁金文,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23日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23日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弹药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0年3月17日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金文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袁金文驾驶摩托车从汨罗沿107国道往岳阳市,在路过岳阳县**乡**村路段时,袁金文临时起意,想到“惠诚超市”内盗窃财物。袁金文在超市对面蹲守至超市关门后,通过屋顶爬进超市内部,将超市内的蓝硬芙蓉王、黄硬芙蓉王以及金白沙等烟盗走。经鉴定,袁金文盗窃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5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金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袁金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毛青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金文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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