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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金贵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袁金贵,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64********,汉族,株洲市人,小学文化,职业务工,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乡**组**号,2017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于2020年9月14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金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间,被告人袁金贵和漆某某(已被起诉)互相纠集骑摩托车至中车时代宝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株洲**公司盗窃电缆线三次,电缆线价值经鉴定为5799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5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袁金贵和漆某某互相纠集骑摩托车至中车时代宝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株洲**公司盗窃电缆线剥皮后送至陈某某(已被起诉)开设的废品店内,陈某某明知是盗窃的电缆线予以收购,漆某某和袁金贵非法获利3200元。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为18000元。

2、2020年4月2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袁金贵和漆某某互相纠集骑摩托车至中车时代宝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株洲**公司盗窃电缆线剥皮后送至陈某某开设的废品店内,陈某某明知是盗窃的电缆线予以收购,漆某某和袁金贵非法获利3500元。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为28791元。

3、2020年5月2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袁金贵和漆某某互相纠集骑摩托车至中车时代宝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株洲**公司盗窃电缆线盗窃电缆线剥皮后,贩卖给过路的收废品的人,非法获利3200元。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为1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金贵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某积极退赔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对案、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金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金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金贵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袁金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袁金贵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漆某某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策雄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金贵现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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