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袁锋,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军(曾用名糯来),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99********,景颇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组。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锋、李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本案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同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袁锋、李军在宁德市蕉城区冠云轩德克士商店附近等出租车,后被告人袁锋因琐事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军见状便与袁锋一同殴打董某某。期间,被告人袁锋、李军多次击打、踢踹被害人董某某,致董某某头部严重受伤,当场昏厥。而后,被告人李军自称路人为被害人董某某报警求助。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特重性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伤情属重伤二级。
同月15日,被告人袁锋、李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石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袁锋、李军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案发路段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锋、李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袁锋、李军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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