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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长青、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袁长青(绰号“袁青娃儿”),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7年7月26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羊儿”),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乡**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长青、杨某某、谭某某、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长青、杨某某、谭某某、熊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至同月19日,被告人袁长青、杨某某、谭某某、熊某某经过商议,先后在重庆市开州区雪宝山镇熊某某租住的房内、林某某家开设赌场。赌场规定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10元起注,500元封顶,每盘依据赌资多少按比例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吸引了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万余元。其中,杨某某分得12100元,袁长青、谭某某各分得9300元,熊某某分得695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袁长青被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于2020年4月16日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林林、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长青、杨某某、谭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长青、杨某某、谭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长青、杨某某、谭某某、熊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长青、杨某某、谭某某、熊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长青、杨某某、谭某某、熊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长青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长青、杨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袁长青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适用缓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莹                             检察官助理:赵杨伟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长青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熊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杨某某联系电话1822387****,谭某某联系电话1399658****,熊某某联系电话1322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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