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袁飞跃,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庙**组**号,现租住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房。2004年因抢劫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号。2014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8月因赌博和吸食毒品被董家段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17年因嫖娼被天元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飞跃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袁飞跃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被告人袁飞跃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飞跃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0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袁飞跃在其租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袁某某出售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并在该房间内容留袁某某、刘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袁飞跃在其租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房间内,以6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了甲基苯丙胺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并在该房间内容留刘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袁飞跃在其租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了甲基苯丙胺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并在该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4月18日,犯被告人袁飞跃在其租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出售了甲基苯丙胺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并在该房间内容留唐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20年4月18日,犯被告人袁飞跃在其租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房间内,以62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了甲基苯丙胺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并在该房间内容留刘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袁飞跃在其租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了甲基苯丙胺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
7、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袁飞跃容留唐某某在其租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8、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袁飞跃容留刘某某、袁某某在其租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厂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袁某某出售了甲基苯丙胺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
案发后,被告人袁飞跃、刘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对案、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飞跃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飞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卫华
检察官助理:郭逸南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飞跃、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十三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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