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袁驰,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街**号。1997年袁驰因犯流氓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员在峨眉山市双福镇兰馨街16号5栋1单元201号门口查获涉嫌毒品犯罪的被告人袁驰,随即对该房屋和袁驰的人身进行搜查,从袁驰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疑似毒品12包,从该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11包。经鉴定,有163.87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1.82克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34.71克疑似毒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驰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驰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袁驰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袁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琼
检察官助理:廖艳梅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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