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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骏诈骗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袁骏,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巷**号。被告人袁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8年8月6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9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4月25日释放。被告人袁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至6月14日,被告人袁骏以房屋中介的身份,分别在镇江市**中介服务部**店、**路**号**小区**号**室,谎称帮助被害人出售房屋需要预交定金,以伪造、编造房产买卖合同、实际购房人身份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费某某、尤某某人民币合计200000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费某某人民币4000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袁骏在**中介服务部**店,谎称出售被害人费某某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路**号**小区**幢**室房屋需要预交定金,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费红文定金人民币50000元。

2.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袁骏在**中介服务部**店,谎称出售被害人费某某位于镇江市**小区**幢**室房屋需要预交定金,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费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00元。

3.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袁骏在被害人尤某某位于镇江市**路**号**小区**号**室,谎称出售该房屋需要预交定金,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尤某某定金人民币50000元,该定金由费某某垫付。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袁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房产买卖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费某某、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骏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对合同签订地点的辨认等辨认笔录;7.被告人银行卡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骏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骏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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