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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鴳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袁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楼。2006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2011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九千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8月29日至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至4月2日,被告人袁鴳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袁鴳在重庆市长寿区金凤新城大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陶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一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

2020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袁鴳在长寿区老供电局梯坎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又向陶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一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

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袁鴳在长寿区“金凤新城”小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孔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一小袋及其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

2020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袁鴳在长寿区老妇幼保健院天桥附近以180元的价格向孔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

2020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袁鴳在长寿区“金华云鼎”小区1幢19楼向孔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电话记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支付宝交易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孔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鴳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鴳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袁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袁鴳曾经多次故意犯罪,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姣

 检察官助理 王敏

                              202011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量刑建议书》3份

4.涉案手机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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