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袁黎梅,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宜宾人,**集团公司职工,住宜宾市翠屏区**村**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黎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黎梅是**集团有限公司车间员工。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袁黎梅以自己是公司领导亲戚为由,虚构有能力帮人介绍到**厂工作、厂内调动工作,以办事费、体检费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雷某甲、雷某乙、刘某某等共12人,合计金额563600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欠款。
被害人陆续发现被告人袁黎梅在承诺期限内未能办成事情,且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退款,后期被告人袁黎梅拒不接听电话,被害人发觉被骗,遂报警,公安民警于2019年9月3日上午,在**集团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袁黎梅抓获归案。
被告人袁黎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黎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黎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宏森
检察官助理:张宜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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