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丁晓冬,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晓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搜索微信附近的人与被告人丁晓冬相约卖淫嫖娼,二人于当日19时许相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号楼**号门市**旅店,开房后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随后杨某某支付嫖资980元,丁晓冬假借钱款未到账为由将杨某某手机骗到手中,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其手机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分多笔将杨某某农业银行及微信钱包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8,097.72元转入本人微信账户内,随后离开现场,并将杨某某微信联系方式删除。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将被告人丁晓冬转押至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晓冬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晓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晓冬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霸康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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