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6********,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租住于邵阳市大祥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大祥区**栋**单元**房。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在被告人朱某某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尚书名苑的租房附近,被告人伍某某以1320元的价格贩卖78粒麻古给朱某某;2019年11月27日1时许,在朱某某租房附近的马路边上,伍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120粒麻古给朱某某。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公安民警从伍某某驾驶的牌照为浙******的车中搜缴到净重186.9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在被告人朱某某的租房处,朱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4粒麻古和约0.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夏某某。2019年11月29日,公安民警从朱某某的租房客厅和阳台搜缴到净重46.5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净重0.25克甲基苯丙胺粉末。
2019年11月2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伍某某、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称量照片、指认照片、微信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孙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8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放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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