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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沂水县四十里**镇**村**号,201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9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31日间,被告人佟某某趁无人之机,作案三起,进入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陆某某、朱某某等人租住处,窃取陆某某、朱某某等人房间内邮储银行卡一张、电动自行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音响两个,共计价值5010元。案发后,部分物品已追回。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佟某某趁无人之机,推门进入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小岭村陆某某租住处,窃取陆某某放在裤子内的邮储银行卡一张,后通过刷POS的方式将卡内4000元据为己有后挥霍。

2、2019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进入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赵某某租住院子内,趁车辆未锁之机,窃取院内停放的飞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00元。

3、2019年12月31日12时40分,被告人佟某某驾驶车辆至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朱某某租住处,推窗进入房间内,窃取房间内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部、音响一对、电源线、充电器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91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陆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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