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住**县**街道**路**号。1996年因贩卖淫秽物品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11月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7月2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汉族,小学,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住浙江省**县**镇**村**号。2013年3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农历正月初三),张某某(现已死亡)在**县**镇**村与陈某甲因赌博发生口角,认为自己丢了面子,遂通过电话召集被告人俞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村帮其打架。被告人王某某赶到后帮助张某某殴打陈某甲。陈某甲兄弟陈某乙看见陈某甲被打,帮助陈某甲和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扭打。后双方相互扔石头、砖块。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身体均有损伤。接着,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一方持锄头,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一方持啤酒瓶,双方进行了对峙。被告人俞某某(持角钢)、王某乙、王某丙等多人乘车赶到现场后,在张某某带领下,被告人俞某某持角钢、王某某持棍棒、王某乙、王某丙等人持工具寻找陈某甲方人员。而陈某甲、陈某乙已躲在邻居家中。不久,遇到前来劝架的陈某丙。被告人俞某某用角钢击打陈某丙头部,将陈某丙打倒在地。此后,张某某方多人继续围殴陈某丙。此时,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见陈某丙被围殴,立即持锄头、木棒、斧头等冲出来与张某某、被告人俞某某、王某某等人打架。经法医鉴定,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身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受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谅解对方行为。
2018年12月29日12时,公安机关在常熟市琴川街道信一广场衡山浴室内抓获王某某。
2018年12月30日14时,俞某某向公安机关扫黑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资料;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丁证言、证人某乙证言、证人王某丙证言、证人郑某某证言、证人陈某戊证言、证人陈某己证言、证人陈某更证言、证人陈某辛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证人陈某寅证言、证人陈某卯证言、证人王某戊证言、证人陈某金证言、证人陈某木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被害人陈某丙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查记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的行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己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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