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市**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辽L****9的白色**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区**大道与**街路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的交通警察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的登记表、驾驶人、车辆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涉案车辆照片、车辆VIN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丽莉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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