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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案,被告人白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汉族,小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区**乡**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住黑龙江省**县**乡**村**屯。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县**乡**村**屯。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左右,为注册网约车,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白某某商议办理假的驾驶证,刘某某通过淘宝联系了一家名为“诚信专业”的店铺,提供给对方白某某照片并通过微信转款150元,用于购买伪造的白某某驾驶证,后白某某用伪造的驾驶证在网上注册网约车并进行网约车的经营活动。

2、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为找工作想办理假的高中毕业证,刘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诚信专业”店铺转款120元,用于购买伪造的刘某某高中毕业证,同年10月19日刘某某收到以快递方式邮寄过来的假的高中毕业证。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在哈尔滨市**区**乡**村**开发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同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村**厂内将被告人白某某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伪造高中毕业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伪造身份证件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20198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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