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5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受临沂一汽贸公司雇佣到北京市**店为客户张某调换车辆,为了赚取佣金,将自己的一张一寸照片通过临沂该汽贸公司发给北京一汽车4S店,伪造张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张。2019年9月16日15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祊河路与南京路交汇被侦查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倩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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