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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双峰县杏子铺镇模家村往杏子铺镇和睦村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杏子铺镇同心村地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胡某某慨驾驶的湘AQ****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l70.5MG/100ML,经提取刘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19MG/100ML。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刘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酒精呼吸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15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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