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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PC3****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07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某的某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源城区**路**,联系方式15216920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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