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刘某甲发,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2006年某某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某某,并处罚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发开始在河源市高新区高某某路杨某某坑安置点众发烟酒行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三公撑船,并从中抽水渔利,同时在该赌场内放数。2020年01月12日21时某某,公安人员现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发及参赌人员张某某安某某等7人、扣缴赌资8010元某某抽水3000元某某赌具扑克牌。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发共抽水渔利约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甲发的某某; 2、证人赖某某、钟某某、张某某安、江某某宏、向某某、王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检查笔录、检查证、扣押笔录、收缴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收据、商铺租赁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发无视国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发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某某,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发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发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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