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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路**花园**栋**单元**号。200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起子将被害人雷某某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华夏田园16栋1单元的住房房门撬开,进入被害人家中翻找财物,因未翻找到有价值财物遂离开。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方位图及到案经过;2.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刘某某在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检察官助理:吴江彬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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