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刘湃,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刘湃通过微信朋友圈宣称本人低价(7-8折)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骗取多人向其转款后,以原价购买少部分加油卡交付被害人,剩余骗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
1.2019年3月31日至6月7日间,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多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727,800元,刘湃花费其中290,000元购买290张加油卡交付丁某某,剩余437,800元被其挥霍。
2.2019年2月13日至7月27日间,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甲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618,650元,刘湃花费其中357,000元购买357张加油卡交付孙某甲,案发前分多次退还孙某某共计人民币220,400元,剩余41,250元被其挥霍。
3.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孔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路**酒店后院刘湃驾驶车牌号为冀B***W2黑色宾利车内,当场向其交付现金和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34,500元,所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
4.2019年5月25日至6月8日间,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为由,通过中间人丁某某介绍,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款等方式向刘湃、丁某某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396,770元,刘湃花费其中100,000元购买100张加油卡交付张某甲,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00,000元,剩余196,770元被其挥霍。
5.2019年4月6日至7月13日间,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多次通过微信、现金、银行转款等方式向其交付共计人民币414,500元,刘湃花费其中100,000元购买100张加油卡交付王某甲,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32,000元,剩余182,500元被其挥霍。
6.2019年5月12日至6月12日间,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668,400元,刘湃花费其中212,000元购买212张加油卡交付高某某,案发前退还人民币267,000元(包含牧马人汽车一台,10.5万元卖出),剩余189,400元被其挥霍。
7.2019年6月18日至6月27日间,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128,160元,所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
8.2019年5月26日至7月11日间,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140,000元,所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
9.2019年2月至5月22日间,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先后多次通过微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18,750元,刘湃花费其中8,000元购买8张加油卡交付刘某甲,剩余10,750元被其挥霍。
10.2019年3月8日至3月26日间,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多次通过微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900,000元,刘湃花费其中150,000元购买150张加油卡交付王某乙,案发前退还人民币280,000元,剩余470,000元被其挥霍。
11.2019年2月11日至6月6日间,被告人刘湃以能够低价出售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油加油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多次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交付共计人民币923,540元,刘湃花费其中346,000元购买346张加油卡交付王某丙,案发前退还人民币510,000元,剩余67,540元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湃共实施诈骗11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898,67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湃于2019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转款记录,银行转账凭条,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11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湃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银行汇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湃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湃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涛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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