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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区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至21日1时许,被告人区某某在罗定市罗镜镇**村委**村田垌使用头戴电筒等工具猎捕疑似虎纹蛙32只。当日早上,区某某将猎捕的32只疑似虎纹蛙带到罗镜镇西圩尾老地方大排档门前路边出售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32只疑似虎纹蛙均为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国虎纹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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