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老猪”,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新田镇新田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盗窃于2012年12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6月被陆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11月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行至陆河县新田村委会大埔村时,偷偷潜入被害人张某某家四楼一房间内,盗走梳妆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并用厨房的菜刀撬开衣柜抽屉,盗走抽屉里的黄金手镯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三个、黄金手链四条、黄金项链一条。后叶某某逃离现场,并将盗得的黄金首饰藏于其位于新田镇新田村委会丰山村家中二楼厕所的排气管道内。2020年4月25日,新田派出所民警对叶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上述黄金首饰,同时还在叶某某身上查获被盗现金890元(其余现金已被叶某某用于个人花费)。案发后叶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300元。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8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叶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为其退赃1300元,且被害人的损失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琳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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